前一陣子商業週刊報導了一個投資大戶投資了德意志銀行的私人銀行所量身訂作的連動債,大虧了超過50%,讓蟲爸對目前銀行業(甚至於泛金融業-證券業也投入連動債銷售)殺雞取卵的行銷方式頗感不以為然,其實本土銀行早年的經營模式較具良心,可惜自從民國87年東南亞金融風暴以後,想要多角化獲利就從外商銀行搬來了他們的獲利模式-不管客戶風險,只求自身無風險的賺取手續費。
所謂連動式商品基本的本質是選擇權,何謂選擇權?就是買方付費(權利金)買一個權利(可能是買權也可能是賣權),賣方收了買方的權利金後必須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約定的義務,換句話說,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按約定的條件履約,也可以放棄要求履約權利(最大成本就是已付出的權利金),舉例來說,某甲付了100元的權利金給某乙,約定在一個月後可以用60元一股購入台積電股票100股,簽訂合約的當時台積電股票市價一股55元,某乙同意約定,收了100元的權利金後,情況一:一個月後台積電一股漲到65元,某甲要求行使權利,某乙必須以60元一股賣100股台積電股票給某甲,某甲現賺(65-60)*100-100=400,情況二:一個月後台積電一股跌到50元,某甲主張不執行權利,選擇權約定過期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某乙淨賺100元(賣方最大獲利為權利金)。
連動式商品分為保本型與非保本型,保本型基本上是將100元本金的90元去資本市場購入債券,預期到期時的債券獲利10元加債券本金90元可還本,另外的本金10元去市場上買一個選擇權,如果買到的選擇權有機會執行可有較高的獲利,非保本型也是將一定比例本金去買債券,但其他本金拿去做一個賣權(有收權利金,所以可收利息較保本型高),但萬一被執行權利就會有本金的損失(視權利標的為何而定-如原本美元投資有可能被轉換為日幣-會被轉換賣方必為虧損),這次金融風暴最大的意外就是原本被認為是到期一定會清償的債券發行公司倒了,買到的債券價值為零。
金融業賣給客戶的金融商品多為賣權(即收取權利金視買方是否執行權利來判斷是否獲利,最大獲利就是權利金,風險較大,但因有收取權利金,可發放的利息較高,較易對外募集),因為發行機構為了撮合買方(多為金融相關機構)參與合約,多會遷就買方條件(雖然市場非單一力量可以左右,但是因資訊不對稱-買方所掌握的資訊遠高於一般市場散戶),且買方多有出場機制(不利的價格出現後超過上限合約停止),很可能散戶在買了幾次高於市場利率的合約後把心養大了,最後一次在本金上吃了大虧(金融術語:養肥以後宰了你)。
金融海嘯以後連動型商品很難推動,現在又推出所謂雙元雙利產品,強調利率遠較市場為高,尤其以外商銀行及一些泛外商的本土銀行(如中國信託、富邦、台新銀行…等)推行最力,其實合約架構是一樣的,都是散戶的獲利極小(大部分的權利金都被發行機構及金融通路拿走了,散戶分到的不多),權利被執行的風險極大,基本上這種商品應該是在資訊對等的狀況下由專業的買方及賣方作為避險的工具,但現今的金融業以此作為主要的獲利來源在道德上已不被信任(銀行理專是否有盡到真實說明的義務,或是理專自己也搞不清楚產品性質),買的人不明白買到了什麼商品,等到發生虧損時後悔已來不及,蟲爸的建議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高於市場的獲利背後一定有風險,沒搞清楚的金融商品別碰,以免因小失大(蟲爸曾任銀行授信襄理)。